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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来嘉兴中诚环保科技开展打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按照上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案件,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近日,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张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布“5月16日,某小区发生一起案件”的言论,引起网民关注。经调查核实,当日,公安机关未接到相关警情。张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张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禹城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编造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相关责任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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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携手共建和谐清朗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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